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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 108 年訴字第 7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8 年訴字第 7 號訴 願 人 謝清彥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 年 11 月 30 日廳行二字第 1070031525 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於 107 年 11 月 15 日向本院申請 106 年 12 月 1 日至申請日(107 年 11 月

15 日)止,全國各法院所為攸關本院釋字第 755 號解釋之裁判(不含訴願人相關之裁判)複本各 1 份及併請告知查詢路徑,經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 年 11 月 30 日廳行二字第 1070031525 號函復略以:「……說明:二、次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及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三、台端申請提供本院 106 年 12 月 1 日至申請日(107年 11 月 15 日)止,全國各法院所為攸關本院釋字第 755號解釋之裁判(不含台端相關之裁判)複本等情,依上開規定,各級法院裁判書,除依法不得公開者外,均已主動公開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jirs.judicial.

gov.tw/Index.htm),台端得請親友代為上網查詢列印裁判。各級法院裁判書查詢方式如下:進入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點選上排「裁判書查詢」→輸入查詢條件(法院名稱、裁判類別、判決字號、判決案由,判決日期、裁判主文、全文檢索語詞等)→點選查詢。」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二、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係在監受刑人無電腦設備,遑論上網等語。

理 由

一、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 年 11 月 30 日廳行二字第1070031525 號函,係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依本院分層負責規定於其職權範圍內作成,該通知對外發生之法律效果,應認屬本院之行政處分,得向本院提起訴願請求救濟,合先敘明。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

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可知政府機關僅就已作成或取得現存之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人民,而未要求政府機關為因應人民請求而製作新資訊或進行現有資訊之統計、研究、分析後回覆人民。換言之,政府機關並無將保有之資訊,代請求公開資訊人查詢、編輯、分析或回答問題等資訊加值服務之義務。另參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理由,對於已依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公開方式為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為節省成本,政府機關得逕行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申請人並不得任意指定機關提供之方式。依上所述,本院並無將保有之資訊代為查詢、編輯之義務。況訴願人申請提供之裁判,除依法不得公開者外,均已主動公開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在各級法院裁判已利用普遍性之公開技術,提供包括訴訟當事人在內之全體人民可得平等接近及檢索利用,滿足政府資訊公開之要求下,自不宜由本院依訴願人之請求代為檢索。原處分以告知查詢裁判書之方式以代提供,於法無違,且告知訴願人得請親友代為上網查詢列印,已顧及訴願人權益,亦無不妥。

四、綜上所述,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07 年 11 月 30 日廳行二字第 1070031525 號函,並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太 郎(請假)

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陳 為 祥委員 李 國 增委員 蘇 素 娥委員 蔡 新 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日期: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