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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 108 年訴字第 83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8 年訴字第 83 號訴 願 人 謝清彥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年 6 月 5 日高行惠文字第 1080000243 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於 108 年 5 月 17 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申請提供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裁聲字第

28 號裁定複本(下稱系爭資訊),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6 月 5 日高行惠文字第 1080000243 號函復訴願人,由於系爭資訊非屬該院作成之裁判書,基於職權劃分,請訴願人逕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請。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二、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申請提供系爭資訊,該院僅以 108 年 6 月 5 日高行惠文字第1080000243 號函說明應付,逾期仍未依法准駁。

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答辯意旨略以:訴願人向該院申請提供系爭資訊,該院已於 108 年 6 月 5 日以高行惠文字第1080000243 號函說明因非屬該院作成之裁判書類,請訴願人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請,並另於 108 年 7 月 18 日以高行惠文字第 1080000299 號函請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及副知訴願人,核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規定相符。

理 由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 17 條規定:「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二、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就訴願人申請提供系爭資訊,因非該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規定,自無從提供;且訴願人提起訴願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7 月 18 日高行惠文字第 1080000299 號函,已就訴願人申請提供系爭資訊,移請最高行政法院辦理,並副知訴願人,核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規定相符。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6 月 5 日高行惠文字第1080000243 號函否准所請,所持理由,固有未洽,惟就應駁回訴願人申請之結果,並無二致,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2項規定,原處分仍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2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李 國 增委員 簡 慧 娟委員 許 紋 華委員 陳 美 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日期: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