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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 108 年訴字第 95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8 年訴字第 94、95 號訴 願 人 謝清彥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年 5 月 28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 1080000240 號函及同年月 29日中高行金文字第 1080000241 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5 月 29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1080000241 號函關於訴願人申請提供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裁聲字第 28 號裁定複本部分撤銷。

其餘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於 108 年 5 月 20 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申請提供下列資訊:(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等 6 位法官 106、107 年准許人民訴訟救助之裁定(下稱系爭資訊 1)。(二)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 28 號裁定複本(下稱系爭資訊 2)。(三)訴願人本函件信封皮正反面複本(下稱系爭資訊 3)。就系爭資訊 1,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 108 年 5 月 28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 1080000240 號函復略以:「說明:……二、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7 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3 條第 2 項……。三、經查法院裁判除不得公開者外,均依上開法院組織法規定予以公開,旨揭台端申請之本院 6位法官曾於 106、107 年度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均得於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index.asp) /資料查詢/裁判書查詢中,鍵入檢索字詞搜尋查得所需資料。四、本件申請,依上揭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請臺端善加利用。」就系爭資訊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 108 年 5 月 29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 1080000241 號函復略以:「說明:……二、……(一)有關申請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裁聲字第 28 號裁定書複本部分: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47 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3 條第 2 項……。查本件申請之裁定得於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index.asp)/資料查詢/裁判書查詢中,鍵入檢索字詞搜尋,請臺端逕予利用查詢取得所需資料。」訴願人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5 月 28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1080000240 號函及同年月 29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1080000241 號函,分別提起訴願。

二、訴願意旨略以:就訴願人申請提供系爭資訊 1、2 部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5 月 28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1080000240 號函及同年月 29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1080000241 號函,命訴願人自己上網查,顯違司法院訴願決定,就訴願人申請提供系爭資訊 3 部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

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答辯意旨略以:就訴願人申請提供系爭資訊 1、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5 月 28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 1080000240 號函及同年月 29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1080000241 號函,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以告知查詢裁判書之方式以代提供,且該院並無將保有之資訊代為查詢或分析之義務,基於承審法院之立場,更不宜依當事人一造(即訴願人)之請求代為檢索,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就訴願人申請提供系爭資訊 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 108 年 10 月 14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1080000425 號函檢送本件訴願答辯書,已將系爭資訊 3作為附件 2 資料,答辯狀繕本並寄送訴願人,已滿足訴願人原申請目的,訴願人此部分訴願已無實益。

理 由

一、訴願人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5 月 28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 1080000240 號函及同年月 29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1080000241 號函而提起之訴願,係基於同種類之法律上原因,爰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合先敘明。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第 17 條規定:「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三、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5 月 28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1080000240 號函,就訴願人申請提供系爭資訊 1 部分,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於法並無不合。

四、次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5 月 29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 1080000241 號函,就訴願人申請提供系爭資訊 2 部分,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規定,函轉最高行政法院處理並通知訴願人,程序尚欠完備,爰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 5 月 29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 1080000241 號函關於訴願人申請提供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裁聲字第 28 號裁定複本部分撤銷,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另查訴願人申請提供系爭資訊 3 部分,於訴願人提起訴願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 108 年 10 月 14 日中高行金文字第 1080000425 號函副本檢送本件訴願答辯書予訴願人,該函之附件 2 即含系爭資訊 3,已提供訴願人申請提供之資訊。綜上所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就訴願人申請提供系爭資訊 3 部分,並無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李 國 增委員 簡 慧 娟委員 許 紋 華委員 陳 美 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日期: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