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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 108 年訴字第 92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8 年訴字第 92 號訴 願 人 謝清彥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最高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於 108 年 3 月 18 日向最高法院申請提供該院

107 年度訴訟救助聲請案之裁判複本,經最高法院書記廳

108 年 3 月 29 日台資字第 1080000292 號函復略以,訴願人所需之裁判資料得於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蒐集,若仍須申請紙本列印資料,請敘明理由並具體提供年度、字別、案號之確切資訊,始得憑以辦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本院 108 年訴字第 44 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在案。本件訴願人就其 108 年 3 月 18 日向最高法院申請提供資訊,復提起訴願,認最高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

二、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 108 年 3 月 18 日向最高法院申請提供該院 107 年度訴訟救助聲請案之裁判複本,最高法院未依法准駁,應作為而不作為。

理 由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第 11 條規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

7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

二、查本件最高法院書記廳 108 年 3 月 29 日台資字第1080000292 號函復略以,訴願人所需之裁判資料得於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蒐集,若仍須申請紙本列印資料,請敘明理由並具體提供年度、字別、案號之確切資訊,始得憑以辦理。最高法院係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參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理由,對於已依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公開方式為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為節省行政成本,政府機關得逕行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申請人並不得任意指定機關提供之方式。依上所述,最高法院並無將保有之資訊代為查詢、編輯之義務,故無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李 國 增委員 簡 慧 娟委員 許 紋 華委員 陳 美 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日期: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