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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 109 年訴字第 10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9 年訴字第 10 號訴 願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 FocalTech Electronics, Ltd.代 表 人 胡正大訴願代理人 周瓊如上列訴願人因陳請法官迴避等事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所指「依法申請之案件」,係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謂,至單純請願、陳情或建議等,則不包括在內。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95 號民事事件,於 108 年 12 月 18 日向該院陳請承審法官簽請迴避,如不即簽迴避,該院院長應裁定命其迴避,並請求承審法官停止製作判決書及監印單位不於判決書正本用印,經智慧財產法院以 109 年 2 月 13 日智院維文字第1090006502 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上開『緊急聲請書』係周瓊如以貴公司代理人身分,而莊榮兆以撰狀人身分,於 108 年 12 月 18 日所提出,陳訴意旨略以:承審法官未行準備程序,僅一次開庭即為言詞辯論終結,未召開合議庭,任由法官 1 人專斷,請求追加承審法官為被告,承審法官不即簽迴避,院長即應以裁定命其迴避,及停止續制作判決書等等。三、因本件已於 108 年 12月 13 日判決,貴公司於同年月 18 日所提緊急聲請書,經承審股向貴公司確認其意,係就本判決提起上訴,已於 109年 1 月 30 日繳納裁判費,承辦股於同年 2 月 4 日送分案,現由審五股以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3 號審查中。

因此,貴公司就前述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不服,已循上訴之途徑以求救濟在案。因涉及審判獨立,應由二審承辦股依法辦理相關爭議。」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主張智慧財產法院應作為而不作為。

三、查訴願人前揭請求內容,並非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顯非依法申請之案件,自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又本院掌理司法行政監督事項,審判事項由各級法院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具體訴訟事件中,法官應否迴避,屬司法權之行使,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李 國 增委員 張 國 勳委員 許 紋 華委員 陳 美 彤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日期: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