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1 年訴字第 177、208、209、
210、212、220號訴 願 人 郭俊良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111 年再字第 44、75 至 77、79、87 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拒絕退還裁判費決定、民事裁定等,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提起訴願,分別經臺高院訴願決定不受理,復申請再審,亦經該院駁回其再審申請。訴願人就臺高院的訴願再審決定,向本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 106 年訴字第 101 至 103 號、107 年訴字第 75 號、109 年訴字第 8 號、110 年訴字第 3 號訴願決定不受理確定。此後訴願人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訴願人不服本院 111年再字第 44、75 至 77、79、87 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臺高院各該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及臺北地院的拒絕賠償決定,續與訴願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 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 1 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
97 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黃 麟 倫(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周 玫 芳委員 李 釱 任委員 張 國 勳委員 高 玉 舜委員 陳 美 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 │ │相關聯訴願再審決定案號、││ │ 訴願案號 │ 訴願再審決定案號 │訴願決定案號、拒絕賠償決││號│ │ │定案號(拒絕退還裁判費決││ │ │ │定函、民事裁定案號)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再││ │ │ │字第 3 號、109 年度訴願││1 │111 年訴字第 │111 年再字第 44 號│字第 16 號及臺灣臺北地方││ │177 號 │ │法院 109 年度國賠字第 2││ │ │ │號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再││ │ │ │字第 4 號、106 年度訴願││2 │111 年訴字第 │111 年再字第 75 號│字第 7 號及臺灣臺北地方││ │208 號 │ │法院 106 年度國賠字 1 ││ │ │ │號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再││ │ │ │字第 5 號、106 年度訴願││3 │111 年訴字第 │111 年再字第 76 號│字第 14 號及臺灣臺北地方││ │209 號 │ │法院 106 年 4 月 17 日││ │ │ │北院隆文澄字第 ││ │ │ │1060002927 號函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再││ │ │ │字第 6 號、106 年度訴願││4 │111 年訴字第 │111 年再字第 77 號│字第 15 號及臺灣臺北地方││ │210 號 │ │法院 106 年度聲字第 232││ │ │ │號民事裁定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再││ │ │ │字第 1 號、107 年度訴願││5 │111 年訴字第 │111 年再字第 79 號│字第 3 號及臺灣臺北地方││ │212 號 │ │法院 107 年度國賠字第 6││ │ │ │號 │├─┼───────┼─────────┼────────────┤│ │ │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再││ │ │ │字第 14 號、108 年度訴願││6 │111 年訴字第 │111 年再字第 87 號│字第 20 號及臺灣臺北地方││ │220 號 │ │法院 108 年度國賠字第 4││ │ │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