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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 111 年訴字第 40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1 年訴字第 40、41 號訴 願 人 謝清彥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院司法行政廳民國 111年 3 月 11 日廳司一字第 1110007758 號書函、本院秘書處

111 年 3 月 23 日處秘一字第 1110007792 號書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關於本院秘書處 111 年 3 月 23 日處秘一字第 1110007792號書函部分,訴願駁回。

其餘部分訴願不受理。

事 實

一、訴願人分別於民國 111 年 2 月 7 日及 111 年 3 月

7 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規定,向本院申請提供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下稱系爭資訊 1)及 111 年 3 月 7 日來函之登錄明細與案號複本(下稱系爭資訊 2)。就系爭資訊 1,本院司法行政廳

111 年 3 月 11 日廳司一字第 1110007758 號書函(下稱

111 年 3 月 11 日書函)復略以,本院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規定訂有「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並告知訴願人得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查知相關內容。就系爭資訊 2,本院秘書處以 111 年 3 月 23 日處秘一字第 1110007792 號書函(下稱 111 年 3 月 23日書函)復略以:「……說明:……二、有關 111 年 3月 7 日寄入本院之收文書件分別有行政訴訟相關案件 1件、政資法申請書 2 件及國賠申請信 1 件,共計 4 件。(檢附臺端來函之信件影本各 1 份)」訴願人不服,分別提起訴願。

二、訴願意旨略以:不服本院司法行政廳 111 年 3 月 11 日書函以「自己上網去查」為由變相否准政資之提供;不服本院秘書處 111 年 3 月 23 日書函說明二之案號未具體說明等語。

三、本院司法行政廳答辯意旨略以:訴願人本次係對 111 年 3月 11 日書函重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規定,屬程序不合,應不予受理。

四、本院秘書處答辯意旨略以:訴願人 111 年 3 月 7 日信函所提申請資料,均已於 111 年 3 月 23 日書函復在案,另據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532 號判決意旨,本院亦無應訴願人反覆要求,而另行製作其所稱? 登錄之明細」等義務。

理 由

一、訴願人不服本院司法行政廳 111 年 3 月 11 日書函、本院秘書處 111 年 3 月 23 日書函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二、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政資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機關僅得就已作成或取得現存的政府資訊,依資訊所在媒介物的型態提供,換言之,政府機關所得提供的資訊為其作成時或取得時的「原始資料」;且政資法未有要求政府機關為因應人民請求而製作新資訊或進行現有資訊的統計、研究、分析後回覆人民的規定,亦即政府機關無將保有的資訊,代請求公開資訊人整合、編輯、分析或回答問題等資訊加值服務的義務,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政府機關作成的權利(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532 號、108 年度判字第 509 號判決參照)。

三、訴願人向本院申請提供系爭資訊 2 部分,本院既無將收受訴願人寄入本院的信函代為整合、編輯、製作明細等資訊加值服務的義務,本院秘書處依政資法規定,說明本院之收文書件,並提供訴願人來函之信件影本,即本院取得時的「原始資料」,符合法律規定。本院秘書處 111 年 3 月 23日書函說明二,並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至本院司法行政廳 111 年 3 月 11 日書函部分,訴願人前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該書函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 111 年訴字第 20 號訴願決定駁回,訴願人對已決定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周 占 春(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周 玫 芳委員 張 國 勳委員 陳 美 彤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日期: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