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1 年訴字第 42 號訴 願 人 謝清彥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等事件,不服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111 年 1 月 22 日廳書一字第 1110001956 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關於訴願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部分,訴願駁回。
其餘訴願不受理。
事 實
一、訴願人於 111 年 1 月 10 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本院申請其該次來函的信封皮正反面複本、憲法訴訟法施行細則(應為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2 條第 2 項之附件及申請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帳號。
二、就訴願人上開申請,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111 年 1 月
22 日廳書一字第 1110001956 號函(下稱 111 年 1 月
22 日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三、……臺端申請本院提供臺端來函信封皮正反面複本、本院 110 年 6月 30 日訂定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2 條第 2 項之附件,若需由本院提供複印本,……請臺端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納複製工本費新臺幣(以下同)18 元、處理費 50 元及郵遞費 36 元,合計 104 元後,本院即予郵寄提供。四、臺端申請提供憲法訴訟法相關子法等政府資訊,本院已上傳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頁(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 ,查詢方式為至本院網站首頁『查詢服務』點選『法學資料檢索』……於『檢索字詞』欄位輸入欲查詢法規之關鍵字,即可免付費取得所需資料,臺端如有需要,可請親友代為上網查詢。五、另臺端欲申請本院電子服務平台之帳號,需至司法院電子服務平台(網址:https://efiling.judici
al.gov.tw/JSS/Login.do/) 點選『帳號註冊』進行註冊,以供辨識申請人之身分,檢附節錄之電子服務平台系統使用手冊供參……」。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三、訴願意旨略以: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111 年 1 月 22 日函說明四、五命訴願人央請他人上網查詢及申請帳號,明知受刑人無網路可用,等同變相否准其申請。
四、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略以:訴願人申請政府資訊部分,本院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以告知查詢方法以代提供,同時敘明訴願人如欲索取紙本資料,於其繳納費用後,本院即予提供,並未否准其申請;另訴願人申請司法院服務平台帳號部分,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111 年 1 月
22 日函告知其申請流程,並無作成准駁之處分。訴願人之訴願無理由,請依法予以駁回。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
二、查訴願人申請政府資訊部分,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業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等相關規定,以 111 年 1 月 22 日函通知訴願人繳納費用後,郵寄提供。且其中訴願人申請提供之憲法訴訟法相關子法等政府資訊,已公開於本院全球資訊網建置之法學檢索系統網頁,可供公眾線上查詢,乃屬已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111 年 1 月 22 日函一併告知訴願人查詢之方式,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是 111 年 1 月
22 日函說明四並無違法或不當損害訴願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情事。
三、又依憲法訴訟法第 14 條第 5 項前段規定,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或第三人等向憲法法庭提出書狀,得選擇以紙本方式或以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而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應事先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復為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第 4 條第 1 項所明定。再依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使用手冊(參、如何申請使用)之說明,自然人(一般民眾)先由「司法院電子認證服務系統」以自然人憑證取得遞狀帳號,再由「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登入。為辨識與確認申請人之身分,自然人申請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帳號須以自然人憑證為之,此為一般民眾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及申請帳號的流程。由此,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111 年 1 月 22 日函說明五僅是告知訴願人如欲使用及申請司法院服務平台帳號,需至司法院服務平台點選「帳號註冊」進行註冊的申請流程,並未就其申請司法院服務平台帳號部分作成任何准駁的意思表示。訴願人主張該函等同變相否准其申請,顯有誤會。
四、本件訴願人申請政府資訊部分,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通知訴願人繳費後郵寄提供,並告知相關法規查詢方法,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111年 1 月 22 日函說明四,並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至訴願人申請司法院服務平台帳號部分,本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111 年 1 月 22 日函說明五僅是告知訴願人申請流程,並無作成准駁的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周 占 春(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陳 為 祥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周 玫 芳委員 張 國 勳委員 許 紋 華委員 陳 美 彤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