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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 111 年訴字第 71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1 年訴字第 71 號訴 願 人 吳車峰上列訴願人因刑事案件,不服最高法院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裁判,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因刑事案件,不服最高法院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裁判,主張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比例原則和罪責原則等情事,向本院提起訴願。

三、訴願人不服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之裁判,事涉審判權之行使,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因此,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黃 麟 倫(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張 國 勳委員 高 玉 舜委員 陳 美 彤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