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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 112 年訴字第 1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2 年訴字第 1 號訴 願 人 江長益上列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

111 年 11 月 7 日中高行應愛 111 訴 000026 字第1110002539 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又行政訴訟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膳本、影本或節本。」第 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

10 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二、訴願人因訴訟事件,就其訴訟代理人聲請閱覽卷宗,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中高行)以民國 111 年 11 月 7 日中高行應愛 111 訴 000026 字第 1110002539 號函(下稱

111 年 11 月 7 日函)復略以:「……說明:本案於 111年 5 月 18 日準備程序前,已於同年月 13 日調得臺灣南投地檢署偵查卷宗,原告訴代復於同年月 23 日到院閱卷另於言詞辯論日前之 111 年 9 月 23 日到院閱卷,南投地檢署偵查卷宗始終在閱卷範圍,現本院言詞辯論終結進行判決撰寫,礙難同意閱覽聲請,另搜索錄影光碟系南投地檢署偵查卷內之原始資料,是否適宜由該案當事人拷貝搜索錄影光碟,請另向該地檢署為聲請。」否准閱卷聲請。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主張中高行 111 年 11 月 7 日函對其訴訟權益影響甚鉅,已違反憲法之訴訟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等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 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第 2項規定,訴願人如不服法院書記官否准閱卷聲請之處分,應向法院提出異議,由法院裁定,而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因此,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黃 麟 倫(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周 玫 芳委員 李 釱 任委員 張 國 勳委員 高 玉 舜委員 陳 美 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 99 號)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日期: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