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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 112 年訴字第 81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2 年訴字第 81 號訴 願 人 黃仁傑上列訴願人因陳情等事件,不服本院資訊處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所指「依法申請之案件」,是指人民依法有權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至單純請願、陳情或建議等,則不包括在內。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前於民國 111 年 1 月 21 日以電子郵件致本院司法信箱提案終止及廢除法官論壇,本院資訊處於 111 年 2 月

7 日回復略以:「……二、有關您所提終止或廢除『法官論壇』部分,回覆如下:(一)法官論壇係本院提供法官在一定空間表達意見,並提供本院廣納各種工作上、制度上或事務上之建議,以期更好提供及改善法官各方面需求之平台,又法官論壇為對內服務之系統,目前並無對外服務……。」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主張本院資訊處持續不作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請求本院給予訴願人可登入法官論壇的帳號,或在本院監督下閱覽法官論壇,如不能給帳號則請關閉所有法官論壇等語。

三、訴願人於 111 年 1 月 21 日司法信箱所陳終止或廢除法官論壇等內容,核屬陳情或建議性質,並非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至訴願人 112 年 6 月

6 日訴願理由提及,請求法官論壇帳號或在本院監督下閱覽法官論壇部分,查訴願人前未曾就此提出申請,既未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填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件數及用途等資訊,亦未曾於行政程序中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申請閱覽任何資料,故均非屬「依法申請之案件」。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三 龍

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黃 麟 倫委員 周 玫 芳委員 李 釱 任委員 程 怡 怡委員 陳 美 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案由:因陳情等事件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