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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 113 年訴字第 190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3 年訴字第 190 號訴 願 人 謝秉舟上列訴願人因陳情等事件,不服本院資訊處民國 113 年 8 月

8 日處資一字第 1139012972 號書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向本院遞送民國 113 年 7 月 30 日陳情書,主張本院提供之案件進度查詢系統不堪使用,建議重建升級該查詢系統,經本院資訊處以 113 年 8 月 8 日處資一字第 1139012972 號書函(下稱 113 年 8 月 8 日書函)復略以:「……三、有關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無法查詢收件至分案狀況:因旨揭系統係提供聲請人查詢訴訟案件於各法院分案後之進行事項,故未提供。(二)分案進度緩慢:分案涉及法院作業,非屬旨揭系統問題,請逕向案件繫屬法院詢問分案狀況。(三)旨揭系統已有提供聲請案件之承辦股別資訊,另有關開庭日期、地點、書記官、法官資料部分,本院『庭期表查詢系統』已有提供查詢服務,免申請帳號,台端可至……查詢或下載,敬請多加利用。」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主張修復整合司法院整合服務入口網內容,增加收件至分案進度。

三、訴願人於 113 年 7 月 30 日具狀申請司法院查詢系統中增加收案至分案進度等內容,核屬陳情或建議性質,而本院資訊處 113 年 8 月 8 日書函,是就訴願人陳訴內容所為的回覆,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的效果,性質上純屬觀念通知,非屬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稱的行政處分。因此,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 麟 倫

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周 玫 芳委員 李 釱 任委員 程 怡 怡委員 高 玉 舜委員 陳 美 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案由:因陳情等事件
裁判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