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司法院--訴願決定 113 年訴字第 116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3 年訴字第 108、110、111、112、

113、114、115、116、117、118、

122 號訴 願 人 郭俊良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 113年 5 月 29 日 113 年再字第 41、43 至 51、55 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拒絕退還裁判費決定、民事裁定等,向本院、臺高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臺高院訴願決定不受理,就後者並於臺高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後,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訴願決定不受理。此後訴願人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及就本院再審不受理決定提起訴願,而經本院逐一作成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在案。訴願人不服最近一次本院受理其再審申請之 113 年再字第 41、 43 至 51、55 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詳如附表),請求撤銷本院、臺高院各該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各該法院不予退費的決定及拒絕賠償決定,並命各該法院退還其訴訟費用及續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 1 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

97 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至訴願人申請調查證據部分,因本件並未進入實體審議,核無必要。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 三 龍

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黃 麟 倫委員 李 釱 任委員 程 怡 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 │ 訴願案號 │ 訴願再審決定案號 │ 拒絕賠償決定案號 ││號 │ │ │ (拒絕退還判費決定函、 ││ │ │ │ 民事裁定案號)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 2││ 1 │113 年訴字第 108│113 年再字第 41 號│月 13 日院鴻審七股 107 訴││ │號 │ │00124 字第 1070001586 號函│├──┼────────┼─────────┼─────────────┤│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 5││ 2 │113 年訴字第 110│113 年再字第 43 號│月 18 日北院隆文澄字第 ││ │號 │ │1060003450 號函 │├──┼────────┼─────────┼─────────────┤│ 3 │113 年訴字第 111│113 年再字第 44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國賠││ │號 │ │字第 6 號 │├──┼────────┼─────────┼─────────────┤│ 4 │113 年訴字第 112│113 年再字第 45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號 │ │國賠字第 73 號 │├──┼────────┼─────────┼─────────────┤│ 5 │113 年訴字第 113│113 年再字第 46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國賠││ │號 │ │字第 24 號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 ││ │ │ │11 月 23 日新北院霞民季 ││ │ │ │103 年度國字第 21 號函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 ││ │ │ │11 月 18 日北院木民貞 104││ │ │ │年度訴字第 419 號函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 ││ │ │ │11 月 6 日院貞良股 104 ││ 6 │113 年訴字第 114│113 年再字第 47 號│訴 00010 字第 ││ │號 │ │1040010386 號函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 ││ │ │ │11 月 30 日院貞黃股 103 ││ │ │ │訴 01689 字第 ││ │ │ │1040011286 號函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 ││ │ │ │1 月 21 日北院木民悅 104 ││ │ │ │年度訴字第 4799 號函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 │ │國賠字第 47、54、56 號、 ││ 7 │113 年訴字第 115│113 年再字第 48 號│105 年度國賠字第 4 號臺灣││ │號 │ │高等法院 104 年度國賠字第││ │ │ │30 號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 8 │113 年訴字第 116│113 年再字第 49 號│賠字第 6 至 8、10 至 30 ││ │號 │ │、32、33 號(共 26 件)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 5││ 9 │113 年訴字第 117│113 年再字第 50 號│月 26 日院鴻審八股 106 訴││ │號 │ │00643 字第 1060004959 號函│├──┼────────┼─────────┼─────────────┤│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10 │113 年訴字第 118│113 年再字第 51 號│訴字第 951 號裁定 ││ │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 │ │國賠字第 95 號 │├──┼────────┼─────────┼─────────────┤│ 11 │113 年訴字第 122│113 年再字第 55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號 │ │國賠字第 19 號 │└──┴────────┴─────────┴─────────────┘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