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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 113 年訴字第 237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13 年訴字第 200、201、

202、203、233、234、235、236、237、238 號訴 願 人 郭俊良上列訴願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如附表所示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113 年再字第 120 至 122、124、155 至 160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為的拒絕賠償決定,先後向本院、臺高院提起訴願,分別經本院、臺高院訴願決定不受理,就後者並於臺高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後,向本院提起訴願,經本院訴願決定不受理。訴願人復就本院各該訴願不受理決定申請再審,亦經本院 113 年再字第 120至 122、124、155 至 160 號訴願再審決定不受理在案。

訴願人不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詳如附表),提起訴願,請求撤銷本院、臺高院各該訴願決定、訴願再審決定,並請求各該法院以更換承審法官續審或重審各該事件作為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續與訴願人進行國家賠償協議程序。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

三、訴願法第 1 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同法第

97 條所定再審程序,是對已經確定的訴願決定所設特別救濟程序。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如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結論:本件訴願為不合法,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 梅 英

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李 釱 任委員 林 俊 廷委員 程 怡 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編│ 訴願案號 │ 訴願再審決定案號 │ 拒絕賠償決定案號 ││號│ │ │ (拒絕賠償函) │├─┼──────────┼──────────┼───────────┤│1 │113 年訴字第 200 號│113 年再字第 120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112 年度國賠字第 8 號│├─┼──────────┼──────────┼───────────┤│2 │113 年訴字第 201 號│113 年再字第 121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112 年度國賠字第 12 號│├─┼──────────┼──────────┼───────────┤│3 │113 年訴字第 202 號│113 年再字第 122 號│臺灣高等法院 ││ │ │ │113 年度國賠字第 1 號│├─┼──────────┼──────────┼───────────┤│4 │113 年訴字第 203 號│113 年再字第 124 號│臺灣高等法院 ││ │ │ │113 年度國賠字第 3 號│├─┼──────────┼──────────┼───────────┤│5 │113 年訴字第 233 號│113 年再字第 155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112 年度國賠字第 15 號│├─┼──────────┼──────────┼───────────┤│6 │113 年訴字第 234 號│113 年再字第 156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112 年度國賠字第 16 號│├─┼──────────┼──────────┼───────────┤│7 │113 年訴字第 235 號│113 年再字第 157 號│臺灣高等法院 ││ │ │ │113 年度國賠字第 5 號│├─┼──────────┼──────────┼───────────┤│8 │113 年訴字第 236 號│113 年再字第 158 號│臺灣高等法院 ││ │ │ │113 年度國賠字第 6 號│├─┼──────────┼──────────┼───────────┤│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9 │113 年訴字第 237 號│113 年再字第 159 號│年 9 月 12 日新北院英││ │ │ │文字第 1120001465 號函│├─┼──────────┼──────────┼───────────┤│10│113 年訴字第 238 號│113 年再字第 160 號│臺灣高等法院 ││ │ │ │113 年度國賠字第 7 號│└─┴──────────┴──────────┴───────────┘

裁判案由:因國家賠償事件
裁判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