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正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上列當事人間因獸醫師法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准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之規定,再據以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