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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賴潘心瑜被 告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代 表 人 江多利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東縣蘭嶼鄉公所間因給付補助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
裁判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