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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號反訴原告 林宜榮反訴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 表 人 林順斌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6年7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裁定「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該事件業已確定,依上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丁逸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