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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3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3號原 告 黃柏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上列原告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查依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