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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34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4號原 告 侯東賢被 告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①「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至第121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59條):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二、原告應補正之事項:㈠原處分書影本。

㈡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㈢按被告之人數,補正完整之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日期:2018-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