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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32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2號原 告 謝清彥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 表 人 莊國勝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①「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至第121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59條):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經查:原告起訴時,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爰限期裁定命原告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案由:監獄管理措施
裁判日期: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