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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9 號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 表 人 林順斌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監所管理措施)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現於被告監獄內執行之受刑人,民國106年12月因他案經臺東監獄借提宜蘭監獄候審約1個月,期間因須赴法院開庭而出、入監獄,頻遭命驗尿逾10次。原告不服監所對其多次實施尿液檢驗,經申訴、再申訴仍不服評議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認監所所依據之法規有違憲之虞。「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3條第1款附表第4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4條,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聲明: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上開規定違憲。

二、我國司法權採集中式違憲審查制度,僅有司法院大法官得宣告法律違憲,一般法院法官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違憲審查之情況,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572號解釋「其中所謂『先決問題』,係指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確信系爭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而言;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係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司法院釋字590號解釋進一步說明「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因之,所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亦包括各該事件或案件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裁定停止在內。」是以,在我國憲法體系之成文法秩序,法院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情形下質疑法律的正當性,必須法官對於系爭規則「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件原告未指明被告管理措施之違法情形,而係以被告所依據之上開規則違憲,然而聲請大法官解釋之要件,已如前述,原告尚不能單純指出特定法規而請求法院聲請憲法解釋。

三、綜上,原告本件請求,爰無理由,乃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玉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廖丁逸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18-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