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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7 年救字第 16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6號聲 請 人 經增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代 表 人 陳金峰上列當事人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本院107年簡字第27號),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

1、2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原告前因感訓處分344日,如何折抵刑期,以及應如何適用累進處遇條例之級別、責任分數,發生爭議,提起行政訴訟在案。聲請人現服刑中,名下無財產,故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在監服刑,勢必所得有限;已提出相關財產資料,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前揭本案,已指出檢肅流氓條例受感訓處分之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條例上之法律爭議,非顯無理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廖丁逸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