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23號聲 請 人 謝清彥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 表 人 莊國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有關「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9號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應更正為「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2號監獄管理措施事件」。
理 由
一、按①「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條)、②「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同法第218條)。③「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