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34號聲 請 人即 抗告人 許榮樺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管理措施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