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查依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美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