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3號原 告 謝清彥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 表 人 莊國勝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03月28日以108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命原告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4月03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22頁:送達證書回證)。雖原告併對本案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在該駁回抗告確定後,原告仍逾期迄未補繳本案裁判費費(第23頁: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一紙),故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