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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25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5號原 告 謝清彥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 表 人 林順斌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06月12日以108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命原告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6月14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送達證書回證)。雖原告併對本案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在該駁回抗告確定後,原告仍逾期迄未補繳本案裁判費費(見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一紙),故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裁判案由:監獄管理措施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