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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39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9號原 告 俞家豪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法定代理人 蔡景裕上列原告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查依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美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19-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