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9號原 告 謝清彥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 表 人 林順斌上列原告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查依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