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2號聲 請 人 謝清彥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 表 人 莊國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之本件聲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聲請費,經本院於108年01月04日以108年度全字第02號裁定命聲請人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1月08日送達(見本院卷第32頁:送達證書回證)。聲請人雖併案聲請訴訟救助,但經裁定駁回聲請後,因聲請人逾期抗告而確定在案。
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費,亦有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第36頁:簡答表),是聲請人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