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5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8號監獄管理措施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103年至108年全國財產稅總歸查詢清單及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及陳述其在監工作所得為新臺幣O元,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僅係顯示聲請人部分財產情況,並非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又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顯示之年度收入,係財政部國稅局有關個人收入資料之登載,係以經扣繳義務人申報為主,尚難以掌握未經申報之收入,並不當然表示聲請人在該年度全然無其他之收入。另依卷附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於107年12月19日函附聲請人在該監獄,從106年09月以後之保管金分戶之收入明細為:①106年09月28日新收帶入2,171元、②106年11月01日接見收入8,000元、③106年11月29日郵寄匯票2,000元、④107年01月31日郵寄現金4,000元、⑤107年03月02日郵寄匯票3,000元、⑥107年04月27日郵寄匯票6,000元、⑧107年07月20日郵寄匯票1,500元、⑨107年09月14日郵寄匯票1,000元。另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於107年12月17日函暨所附聲請人在該監獄,①107年11月16日郵寄匯票5,000元、②107年11月16日郵寄匯票2,000元。足證,聲請人每1個月或2個月間,即有1,500元至8,000元間不等之收入,應堪認定,故尚難逕認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件裁判費僅1,000元,衡情聲請人尚非無資力繳納,是其聲請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