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5號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即 聲請 人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就抗告人所聲請108年度救字第25號訴訟救助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14日裁定駁回,而該裁定業於108年5月17日送達抗告人在案(見本院卷第20頁:送達證書回證)。
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108年5月18日起,算至108年5月27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8年5月31日始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戳記可按),顯逾10日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