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3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 表 人 林順斌上列當事人間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本院108年簡字第16號),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
1、2項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提起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聲請人現服刑中,明顯無資力,故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行政訴訟事件,因顯無理由,經本院駁回,故聲請人本案請求顯無勝訴之望,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駁回,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