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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 年救字第 64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64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 表 人 林順斌上列當事人間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本院108年簡字第43號),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

1、2項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提起本院108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訴訟。聲請人現服刑中,明顯無資力,故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行政訴訟事件,因顯無理由,經本院駁回,故聲請人本案請求顯無勝訴之望,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駁回,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