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聲請到庭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民事閱卷規則聲請就本院行政庭109簡更一字第3號依首開法令聲請到庭閱覽全卷(見本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卷第98頁)。
二、查本件乃行政訴訟事件,並無聲請意旨所依據之民事閱卷規則之適用。又原告目前於法務部○○○○○○○服刑中,考量提解人力、交通費用等司法資源有限性,以及尚非不得以抄錄郵寄相關影本資料之方式聲請閱覽俾與比例原則無違,且行政訴訟事件並無如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第18條關於法院許可收容中被告到院檢閱卷證之相關規定,從而本件原告聲請到庭閱卷尚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