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海軍一五一艦隊代 表 人 王國強 通訊處:高雄左營郵政第90241號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通訊處:高雄左營郵政第90241號
趙芸亞 通訊處:高雄左營郵政第90241號被 告 陳 昕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