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雖原告有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經原告抗告,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1號駁回抗告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