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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 表 人 林順斌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因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雖原告有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經原告抗告,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8號駁回抗告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監獄管理措施
裁判日期: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