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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33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3號原 告 謝清彥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代 表 人 林順斌上列當事人間監獄管理措施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09月0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有關: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元」之部分,,應更正為「1,000元」。

理 由

一、按①「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6條)、②「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同法第218條)。③「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裁判日期:20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