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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40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0號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代 表 人 曾安國訴訟代理人 陳麒元訴訟代理人 郭舫君被 告 吳泓憲

一、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請補陳起訴狀繕本2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