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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司行執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司行執字第1號債 權 人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代 表 人 董紹明代 理 人 艾昌義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邱智詳聲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5號判決所表彰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執行法院審查時,發現證明文件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因債權人未補正導致強制執行無從開始,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並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於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智詳聲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5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經本院以民國109年1月9日東院宜行公109度司行執字第1號函通知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正本,該通知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該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僅補正判決正本,確定證明書正本則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