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代 表 人 莊國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
二、聲請人提起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訟訴,並聲請停止執行,而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玉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