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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9 年救字第 12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0號

109年度救字第12號原 告 金鳳花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被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即Icyang.Parod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對原住民保留地合法占有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依臺東縣達仁鄉辦理清查轄內原住民保留地占有使用之情形,而載明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原住民保留地(系爭土地)之權利人原為金美玉、王金春美2人。而金美玉於民國85年04月15日死亡後,由其女張金阿玉單獨繼承,張金阿玉於102年11月30日死亡後,再由原告(即張金阿妹之女)單獨繼承。嗣原告在85年間在系爭土地上起造如起訴狀附圖(下稱系爭附圖)所示①A部分房屋(面積268.22平方公尺)、②B部分廁所(面積84.55平方公尺)。而原告既因繼承而取得系爭土地權利之一半,若為合法占有系爭土地時,即得依修正前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取得耕作權之登記,或依修正後之同辦理規定無償取得所有權登記,爰依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06條第1項前段確認之訴之法律關係起訴,併聲明求為判決:請求確認原告「合法占有」如系爭附圖所示①A部分面積268.22平方公尺、②B部分面積

84.55平方公尺之土地(即權利範圍均2分之1),併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貳、按同法第06條第3項本文「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故基於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及訴訟經濟及最大法律保護原則之要求,如得提起直接更有效之訴訟種類,以保護其權利時(如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即不得提起確認訴訟,應為當然。經查:

一、㈠原告在調查期日陳稱:「(法官問:原告有無先向主管機關,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將如起訴狀所示面積土地之耕作權,登記予原告?)原告答:

原告有向達仁鄉公所申請耕作權及所有權,但均遭否准…。」、「(法官問:原告意指有申請但經退件,還是有以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訴願以及行政訴訟?)原告答:我從109年的08月份起,就陸陸續續向達仁鄉公所申請所有權,但在109年12月03日就被退件,之後我在110年的01月初就向臺東縣政府提起訴願,尚未收到訴願決定書。所以目前我就是在等訴願決定,如果訴願決定駁回的話,我就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主管機關應將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面積的土地登記所有權給我。」等語(第56頁至第57頁:筆錄)。據上,原告在前揭訴願決定後,即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以為救濟。卻逕違反確認之訴之補充性,逕為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依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㈡另按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明定。準此,行政訴訟法所規範得提起確認訴訟之類型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訴訟」三種。其中關於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存在或不存在)訴訟,所稱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係指特定生活事實之存在,在兩個以上權利主體間所產生之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或產生人對權利客體間之公法上利用關係。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雖有直接基於法規規定者,亦有因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而發生者,惟法規、行政行為及『事實』均非法律關係之本身,不得以其存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第66頁: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86號判決意旨)。②另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對於物之占有…,乃權利人本於物權或債權等法律關係所生之積極權能,並非法律關係本身,亦非法律關係基礎事實,自不得作為確認之訴之標的。」(第59頁:該判決查詢資料)。據上,原告係確認對系爭土地有「占有之事實」,自不得作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併此敘明。

二、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01條但書)經查:原告在本件本案訴訟,雖併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但因本案訴訟為不合法,業如前述,即屬上揭但書所規定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故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