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號抗 告 人 謝清彥(即原告) (現於法務部○○○○○○○)相 對 人 法務部○○○○○○○(即被告)代 表 人 戴明瑋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監獄管理措施違法事件,抗告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