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法定代理人 林顧峯訴訟代理人 黃安緒
邱士賢被 告 彭彥彰
一、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請說明及補正下列事項:
1、本件起訴之被告姓名為「彭彥彰」,然檢附之證物四、證物五等名冊,並無被告在內,請確認起訴之對象,若有變更,請提出更正起訴狀,並檢附繕本1份俾供送達被告。另起訴狀雖記載有證物六至八等賠償金額詳細計算方式等證物,然並未檢附上開資料,請一併提供。
2、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略)、被告就本件志願役服役及退役曾簽署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