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7號原 告 范姜泰錠被 告 臺東縣政府代 表 人 饒慶鈴上列原告因給付補助款事件,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