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9號原 告 林張鳳嬌被 告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上列原告請求造林獎勵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本件請求應適用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之簡易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