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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土徵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土徵簡字第1號原 告 黃茂祥

唐學山李明朝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代 表 人 張錫聰上列原告因土地徵收事件,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訴之聲明㈠僅記載:「被告所辦理徵收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等44筆土地面積約38公頃,......,土地應發還原耕戶一家生活」等語,本院無從得知原告3人要求發還之各筆土地具體地號、面積為何,從而未能確定訴訟標的及其價額,茲命原告限期補正要求被告發還予原告3人之各筆土地地號(下稱系爭請求發還土地)為何,並提出系爭請求發還土地之公務用土地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