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救字第12號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請求確認監獄管理措施處分違法事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倘當事人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相對人法務部○○○○○○○對於其依監獄行刑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已繳納裁判費,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依上述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