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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監簡字第 14 號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4號原 告 許懷介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執行中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代 表 人 葛煌明訴訟代理人 蔡長遂

蕭聖賢上列當事人間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行政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造間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說明其112年2月10日行政訴訟第4次補充答辯書第3頁計算方式中「重罪裁定總刑期」欄所載15年5月之計算依據為何(是否同書狀所稱甲乙案殘刑3年8月24日加上丙案12年6月),並將繕本及112年5月19日庭呈之原告身分簿等資料影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案由:假釋
裁判日期:2023-05-29